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816號
SLDV,104,司促,16816,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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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蘊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佩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
  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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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