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738號
SLDV,104,司促,16738,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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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慕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秋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捌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慕樊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
  院時,邀同債務人葉秋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5,09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開始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43,87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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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