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76號
SLDV,104,司促,16676,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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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鎮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鎮洋於民國( 下同) 104 年6 月3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
      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8.5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
      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 年8 月30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389,214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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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