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551號
SLDV,104,司促,16551,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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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叁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銘鴻高文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
  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655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文恩、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44365│銘鴻、莊麗│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雪    │      │      │       │
├──┼───┼─────┼──────┼──────┼───────┤
│ 002│新臺幣│高文恩、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5295 │銘鴻   │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文恩、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4365│銘鴻、莊麗│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高文恩、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295 │銘鴻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銘鴻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1 年間邀同
      債務人高文恩莊麗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 筆,共計新臺幣49萬
      9,660 元整( 其中,高文恩莊麗雪為連帶保證之
      部分為新臺幣44萬4,365 元整;高文恩為連帶保證
      之部分為新臺幣5 萬5,295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 期。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銘鴻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9萬9,660 元整( 其中,高文恩
      、莊麗雪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44萬4,365 元
      整;高文恩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5 萬5,295
      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文恩
      、莊麗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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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