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535號
SLDV,104,司促,16535,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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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鉊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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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