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57號
SLDV,104,司促,16457,20151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宗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
  九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一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九
  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