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珮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春輝
一、債務人邱珮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珮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春輝向債權人
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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