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25號
SLDV,104,司促,16425,201511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龍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