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322號
SLDV,104,司促,16322,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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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男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632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51291 │0000000000│10月 26日  │      │點九九    │
│  │元  │400    │起     │      │       │
├──┼───┼─────┼──────┼──────┼───────┤
│ 003│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70330 │0000000000│10月 26日  │      │九九     │
│  │元  │400    │起     │      │       │
├──┼───┼─────┼──────┼──────┼───────┤
│ 004│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2614│0000000000│10月 26日  │      │點九九    │
│  │元  │400    │起     │      │       │
├──┼───┼─────┼──────┼──────┼───────┤
│ 005│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73622│0000000000│10月 26日  │      │       │
│  │元  │400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男淋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4 、5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0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46元及費用24272 元。利息係
  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
  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
  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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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