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男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632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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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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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51291 │0000000000│10月 26日 │ │點九九 │
│ │元 │4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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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70330 │0000000000│10月 26日 │ │九九 │
│ │元 │400 │起 │ │ │
├──┼───┼─────┼──────┼──────┼───────┤
│ 004│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2614│0000000000│10月 26日 │ │點九九 │
│ │元 │400 │起 │ │ │
├──┼───┼─────┼──────┼──────┼───────┤
│ 005│新臺幣│王男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73622│0000000000│10月 26日 │ │ │
│ │元 │400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男淋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4 、5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0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46元及費用24272 元。利息係
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
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
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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