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57號
SLDV,104,司促,16257,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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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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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