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誠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金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七.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