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197號
SLDV,104,司促,16197,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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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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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