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