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994號
SLDV,104,司促,15994,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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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卓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唐誼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詩婷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為未滿20歲 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上課約定書影本, 未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債權人亦未補正該契約已得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證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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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卓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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