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俐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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