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揚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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