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國業
相 對 人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有關調解方案一及調解方案二之金額合計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零陸元,相對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將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勞資爭議事件,前經新 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調解成立,相對 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4年8月份短少薪資新臺幣(下同)2,25 0元、104年9月份短少薪資929元、聲請人因相對人晚投保勞 工保險致繳納國民年金527元、加班費和解金1萬元,上開金 額合計13,706元,相對人應於104年10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 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此,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調解人吳雪娥進行調解,雙方於104年10月22日成立調解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 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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