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被 告 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皓云
訴訟代理人 夏海瀧
陳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