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83號
SLDV,103,訴,1283,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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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被   告 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皓云 
訴訟代理人 夏海瀧 
      陳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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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