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58號
SLDV,103,家訴,58,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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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原   告 林秀蘭 
      周姿慧 
      周采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盧周月媛
      周伶俐(Lin Li Chou)
      周賢冠(Hsien Kuan Chou)
      周賢弘(Hsien Hung Chou)
上三人共同 蕭喜雀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程盈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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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