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 告 黃瓊良 被 告 郭冠志即新仕界舒壓館(U2生活館)負責人 李達雄即新仕界舒壓館(U2生活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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