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工作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60號
SLDV,103,勞訴,60,2015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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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黃瓊良 
被   告 郭冠志新仕界舒壓館(U2生活館)負責人
      李達雄新仕界舒壓館(U2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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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