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2年度,19號
SLDV,102,破,19,2015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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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泰昌律師即徐少蓊即徐聖東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徐少蓊即徐聖東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終結破產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破產人徐少蓊即徐聖東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聲 請人依本院民國104 年10月2 日認可公告之分配表予以分配 完畢,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匯款委託書在 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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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