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37號
SLDM,104,附民,237,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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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鄭岫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3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37 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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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