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08號
SLDM,104,附民,208,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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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Rene Funger
      丁兆芳
      包米勒(上海)自動化設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斯特凡克拉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蕭彣卉律師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唐逸信(原名唐丑)
      廖庭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64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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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包米勒(上海)自動化設備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包米勒(上海)自動化設備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