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 告 Rene Funger 丁兆芳 包米勒(上海)自動化設備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斯特凡克拉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蕭彣卉律師 蔡吉記律師被 告 唐逸信(原名唐丑) 廖庭儀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64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姝妤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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