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37號
SLDM,104,聲,1937,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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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判處有期 徒刑8月、本院於104年4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 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查本件受刑人王振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於103 年7 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104 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 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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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