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73號
SLDM,104,簡,173,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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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雲環
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53
號、第2076號、第24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04 年度易字第532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雲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詳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彭雲環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簡字卷第99頁反面)。二、核被告彭雲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交付起訴書所載之金融機構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如起訴書附 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 被告提供數帳戶予他人使用,所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對於 社會金融秩序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其犯後已 知坦承犯行,且已分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損失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已賠償被害人,堪認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觀後效, 並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653號
第2076號
第2414號
被 告 彭雲環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8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雲環明知無正當理由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依一般社 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此金融帳戶恐淪為詐欺犯罪之工 具。詎其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 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汐止龍安郵局(下稱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 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汐止分行 (下稱土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 孝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等資料,交付予他人使用。嗣該人取得上開帳戶後 ,旋供自己或他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方式詐騙廖芷瑩張美雲、張嘉文、陳宏岳詹育芯、李 柏緯、陳瑋琪陳麗婷、周承庠、黃永賢、李怡萱及宋銘洋 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 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彭雲環如附表所 示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廖芷瑩等人發現 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美雲、張嘉文、陳宏岳詹育芯、陳麗婷、周承庠及 宋銘洋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彭雲環之供述 │1.證明前揭5帳戶均為被 │
│ │ │ 告彭雲環所申辦之事實│
│ │ │ 。 │
│ │ │2.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
│ │ │ 詐欺犯行,辯稱:伊是│
│ │ │ 接到電話詢問是否要向│
│ │ │ 民間公司貸款,並要伊│
│ │ │ 提供帳戶資料說要製作│
│ │ │ 漂亮數據讓借款公司相│
│ │ │ 信伊有還款能力,這樣│
│ │ │ 獲借機率會很高,伊就│
│ │ │ 將5個帳戶內的錢領完 │
│ │ │ 後,將提款卡寄給「呂│
│ │ │ 德強」,伊之前有辦過│
│ │ │ 很多次銀行信貸,但因│
│ │ │ 為急著借錢沒有想太多│
│ │ │ 也沒有求證,而且帳戶│
│ │ │ 內沒有錢,對方也不能│
│ │ │ 做什麼云云。惟查: │
│ │ │(1)被告雖稱不知交付 │
│ │ │ 之帳戶會遭他人用 │
│ │ │ 於不法云云,然被 │
│ │ │ 告從事金融證券業 │
│ │ │ 已25年,且知悉他 │
│ │ │ 人持有帳戶之提款 │
│ │ │ 卡及密碼即可自由 │
│ │ │ 使用金融帳戶,難 │
│ │ │ 認其不知交付帳戶 │
│ │ │ 之風險,又被告自 │
│ │ │ 承並非第1次辦理借│
│ │ │ 貸,故本次1次交付│
│ │ │ 5帳戶之情,顯與一│
│ │ │ 般借款程序不符, │




│ │ │ 被告卻悖於常情, │
│ │ │ 未盡任何查證,其 │
│ │ │ 狡辯不知帳戶可能 │
│ │ │ 被用於詐騙等情, │
│ │ │ 顯不足採信。 │
│ │ │ (2)被告自承對方將以 │
│ │ │ 製作假數據、虛偽 │
│ │ │ 還款能力等詐取民 │
│ │ │ 間公司借款之違法 │
│ │ │ 方式使用其帳戶資 │
│ │ │ 料,竟仍將提款卡 │
│ │ │ 及密碼交付他人使 │
│ │ │ 用,顯有幫助他人 │
│ │ │ 詐欺取財之不法所 │
│ │ │ 有意圖。 │
│ │ │(3)再者,詐騙集團使 │
│ │ │ 用人頭帳戶及行動 │
│ │ │ 電話門號作為洗錢 │
│ │ │ 工具之伎倆,近年 │
│ │ │ 來已由政府大力宣 │
│ │ │ 傳注意防範,並為 │
│ │ │ 平面媒體所揭露, │
│ │ │ ,就被告之年齡、 │
│ │ │ 智識及社會生活經 │
│ │ │ 驗以觀,實難謂其 │
│ │ │ 於交付上開帳戶時 │
│ │ │ ,對將會遭以作為 │
│ │ │ 詐欺取財等不法用 │
│ │ │ 途乙情毫無所知, │
│ │ │ 足見被告在急需用 │
│ │ │ 錢之情況下,縱使 │
│ │ │ 其交付之上開帳戶 │
│ │ │ 有作為幫助他人詐 │
│ │ │ 欺取財等不法用途 │
│ │ │ 工具之高風險,亦 │
│ │ │ 不違背其交付帳戶 │
│ │ │ 後可因而獲取不法 │
│ │ │ 錢財之本意,足認 │
│ │ │ 被告有幫助詐欺之 │
│ │ │ 不確定故意至明。 │




├──┼──────────┼───────────┤
│ 二 │1.被害人廖芷瑩之指述│證明被害人廖芷瑩遭詐事│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實。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1份 │ │
├──┼──────────┼───────────┤
│ 三 │1.告訴人張美雲之指訴│證明告訴人張美雲遭詐事│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實。 │
│ │ 明細表影本1份 │ │
├──┼──────────┼───────────┤
│ 四 │1.告訴人張嘉文之指訴│證明告訴人張嘉文遭詐騙│
│ │2.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台│事實。 │
│ │ 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
│ │ 查詢1份 │ │
├──┼──────────┼───────────┤
│ 五 │1.告訴人陳宏岳之指訴│證明告訴人陳宏岳遭詐騙│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事實。 │
│ │ 明細表影本1份 │ │
├──┼──────────┼───────────┤
│ 六 │1.告訴人詹育芯之指訴│證明告訴人詹育芯遭詐騙│
│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事實。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2份、永豐銀行自動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本1份 │ │
├──┼──────────┼───────────┤
│ 七 │1.被害人李柏緯之指述│證明被害人李柏緯遭詐騙│
│ │2.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事實。 │
│ │ 交易明細表及合作金│ │
│ │ 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
│ │ 影本各1份 │ │
├──┼──────────┼───────────┤
│ 八 │1.被害人陳瑋琪之指述│證明被害人陳瑋琪遭詐騙│
│ │2.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事實。 │
│ │ 戶交易明細表1份 │ │
├──┼──────────┼───────────┤
│ 九 │1.告訴人陳麗婷之指訴│證明告訴人陳麗婷遭詐騙│
│ │2.被告新光銀行帳戶交│事實。 │
│ │ 易明細表1份 │ │
├──┼──────────┼───────────┤




│ 十 │1.告訴人周承庠之指訴│證明告訴人周承庠遭詐騙│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事實。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 │
├──┼──────────┼───────────┤
│十一│1.被害人黃永賢之指述│證明被害人黃永賢遭詐騙│
│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事實。 │
│ │ 客戶交易明細表3份 │ │
├──┼──────────┼───────────┤
│十二│1.被害人李怡萱之指述│證明被害人李怡萱遭詐騙│
│ │2.被害人李怡萱郵局帳│事實。 │
│ │ 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影本1份 │ │
├──┼──────────┼───────────┤
│十三│1.告訴人宋銘洋之指訴│證明告訴人宋銘洋遭詐騙│
│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事實。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3份 │ │
├──┼──────────┼───────────┤
│十四│1.被告之郵局、台新銀│1.前揭5帳戶均為被告申 │
│ │ 行、新光銀行、土銀│ 設之事實。 │
│ │ 及國泰世華銀行等5 │2.被告於交付前揭5帳戶 │
│ │ 帳戶之開戶資料 │ 時,該帳戶內分別為0 │
│ │2.被告之郵局客戶歷史│ 元、70元、0元、159元│
│ │ 交易清單、台新銀行│ 及53元,且被害人廖芷│
│ │ 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 瑩、李柏緯陳瑋琪、│
│ │ 明細查詢、新光銀行│ 黃永賢、李怡萱及告訴│
│ │ 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 人張美雲、張嘉文、陳│
│ │ 明細查詢明細表、土│ 宏岳、詹育芯、陳麗婷
│ │ 銀之客戶序時往來明│ 、周承庠、宋銘洋於附│
│ │ 細查詢及國泰世華銀│ 表所示之時間遭詐騙匯│
│ │ 行之提款往來資料各│ 款至被告前揭5帳戶內 │
│ │ 1份 │ ,並遂即遭提領一空之│
│ │ │ 事實。 │
├──┼──────────┼───────────┤
│十五│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明被告使用之市內電話│
│ │門號通聯紀錄1份 │及行動電話門號,均未曾│
│ │ │與「呂德強」聯繫之事實│
│ │ │。 │
├──┼──────────┼───────────┤
│十六│被告提供之統一宅即便│證明被告於103年12月4日│
│ │寄送顧客收執聯影本1 │將前揭5帳戶資料寄出後 │




│ │份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 │
│ │ │12月5日即收到帳戶資料 │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彭雲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其以一幫助詐欺之行為,致 數人被害,係觸犯相同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 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檢察官 陳錫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慶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告訴人或│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及│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號│被害人 │ │方式 │新臺幣) │ │
├─┼────┼───────┼────────┼─────┼────┤
│1 │廖芷瑩(│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7│2萬9,985元│被告之國│
│ │被害人)│17時15許,撥打│時42分許,於彰化│ │泰世華銀│
│ │ │電話佯稱廖芷瑩│市某中國信託銀行│ │行帳戶 │
│ │ │之前網路購物,│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因設定有誤,須│款。 │ │ │
│ │ │至提款機更正設│ │ │ │
│ │ │定云云,致廖芷│ │ │ │
│ │ │瑩陷於錯誤而依│ │ │ │




│ │ │指示轉帳匯款。│ │ │ │
├─┼────┼───────┼────────┼─────┼────┤
│2 │張美雲(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20│2萬9,989元│被告之郵│
│ │告訴人) │18時4許,撥打 │時22分許於高雄市│ │局帳戶 │
│ │ │電話佯稱張美雲│某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 │之前網路購物,│轉帳匯款。 │ │ │
│ │ │因操作有誤,須│ │ │ │
│ │ │至提款機更改設│ │ │ │
│ │ │定云云,致張美│ │ │ │
│ │ │雲陷於錯誤而依│ │ │ │
│ │ │指示轉帳匯款。│ │ │ │
├─┼────┼───────┼────────┼─────┼────┤
│3 │張嘉文(│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9│6萬元 │被告之台│
│ │告訴人)│19時38分前某時│時38分許,於新北│ │新銀行帳│
│ │ │許,撥打電話佯│市土城區裕民路92│ │戶 │
│ │ │稱張嘉文先前網│巷2弄3號之全家超│ │ │
│ │ │路購物時設定有│商內,以自動櫃員│ │ │
│ │ │誤,需依指示操│機轉帳匯款。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 │ │ │
│ │ │消付款設定云云│ │ │ │
│ │ │,致張嘉文陷於│ │ │ │
│ │ │錯誤,並依指示│ │ │ │
│ │ │匯款及購買遊戲│ │ │ │
│ │ │點數卡1萬1,000│ │ │ │
│ │ │元,並將點數卡│ │ │ │
│ │ │之帳號密碼告知│ │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4 │陳宏岳(│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20│1萬7,123元│被告之郵│
│ │告訴人)│19時43分許,撥│時7分許,在臺南 │ │局帳戶 │
│ │ │打電話佯稱陳宏│市永康區南台街1 │ │ │
│ │ │岳遭假冒名訂購│號之自動櫃員機轉│ │ │
│ │ │商品,需依指示│帳匯款。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以取消訂單云云│ │ │ │
│ │ │,致陳宏岳陷於│ │ │ │
│ │ │錯誤,並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
│5 │詹育芯(│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20│3萬元 │被告之土│




│ │告訴人)│18時49分許,撥│時1分許,在臺北 │ │銀帳戶 │
│ │ │打電話佯稱詹育│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 │
│ │ │芯於網路購物誤│3段15號之土地銀 │ │ │
│ │ │設為購買12次,│行,以自動櫃員機│ │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轉帳匯款。 │ │ │
│ │ │動櫃員機以取消├────────┼─────┼────┤
│ │ │付款設定云云,│於103年12月5日20│3萬元 │被告之土│
│ │ │致詹育芯陷於錯│時4分許,在臺北 │ │銀帳戶 │
│ │ │誤,並依指示匯│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 │
│ │ │款及購買遊戲點│3段15號之土地銀 │ │ │
│ │ │數900元,並將 │行,以自動櫃員機│ │ │
│ │ │點數卡之帳號密│轉帳匯款。 │ │ │
│ │ │碼告知詐騙集團├────────┼─────┼────┤
│ │ │成員。 │於103年12月5日20│3萬元 │姓名年籍│
│ │ │ │時46分許,在臺北│ │不詳之人│
│ │ │ │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某銀行00│
│ │ │ │1段236巷13號之永│ │00000000│
│ │ │ │豐銀行,以自動櫃│ │141769號│
│ │ │ │員機轉帳匯款。 │ │帳戶內(│
│ │ │ │ │ │此部分另│
│ │ │ │ │ │函警續查│
│ │ │ │ │ │。) │
├─┼────┼───────┼────────┼─────┼────┤
│6 │李柏緯(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9│2萬9,985元│被告之土│
│ │被害人) │19時7分許,撥 │時41分許,在雲林│ │銀帳戶 │
│ │ │打電話佯稱李柏│科技大學內以自動│ │ │
│ │ │緯於網路購物誤│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設為購買12次,├────────┼─────┼────┤
│ │ │需依指示操作自│於103年12月5日某│3萬7,008元│被告之郵│
│ │ │動櫃員機以取消│時,在其雲林科技│ │局帳戶 │
│ │ │付款設定云云,│大學宿舍內,以電│ │ │
│ │ │致李柏緯陷於錯│腦連接網路銀行轉│ │ │
│ │ │誤,並依指示匯│帳匯款。 │ │ │
│ │ │款。 │ │ │ │
├─┼────┼───────┼────────┼─────┼────┤
│7 │陳瑋琪(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7│2萬9,989元│被告之國│
│ │被害人) │16時54分許,撥│時29分許,在嘉義│ │泰世華銀│
│ │ │打電話佯稱陳瑋│市西區垂楊路726 │ │行帳戶 │
│ │ │琪網路購物設定│號新光三越內,以│ │ │
│ │ │錯誤,需依指示│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款。 │ │ │
│ │ │以取消訂單云云├────────┼─────┤ │
│ │ │,致陳瑋琪陷於│於103年12月5日18│1萬4,488元│ │
│ │ │錯誤,並依指示│時11分許,在嘉義│ │ │
│ │ │匯款。 │市西區垂楊路726 │ │ │
│ │ │ │號新光三越內,以│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款。 │ │ │
├─┼────┼───────┼────────┼─────┼────┤
│8 │陳麗婷(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9│2萬9,989元│被告新光│
│ │告訴人) │某時許,撥打電│時18分許,在高雄│ │銀行帳戶│
│ │ │話佯稱陳麗婷於│市某郵局內,以自│ │ │
│ │ │網路購物誤設為│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購買12次,需依│。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以取消付款│ │ │ │
│ │ │設定云云,致陳│ │ │ │
│ │ │麗婷陷於錯誤,│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9 │周承庠(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8│2萬9,980元│被告新光│
│ │告訴人) │17時44分許,撥│時38分許,在新北│ │銀行帳戶│
│ │ │打電話佯稱周承│市淡水區某自動櫃│ │ │
│ │ │庠於網路購物簽│員機轉帳匯款。 │ │ │
│ │ │錯匯款單,需依│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以取消付款│ │ │ │
│ │ │設定云云,致周│ │ │ │
│ │ │承庠陷於錯誤,│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10│黃永賢(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9│9,989元 │被告國泰│
│ │被害人) │18時38分許,撥│時22分許,在臺南│ │世華銀行│
│ │ │打電話佯稱黃永│市麻豆區首府大學│ │帳戶 │
│ │ │賢於網路購物誤│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 │設為12期繳款,│轉帳匯款。 │ │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
│ │ │動櫃員機以取消│於103年12月5日20│1萬8,019元│被告土銀│
│ │ │付款設定云云,│時49分許,在臺南│ │帳戶 │
│ │ │致黃永賢陷於錯│市麻豆區首府大學│ │ │




│ │ │誤,並依指示匯│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 │款。 │轉帳匯款。 │ │ │
│ │ │ ├────────┼─────┼────┤
│ │ │ │於103年12月5日21│1萬2,387元│楊雅惠郵│
│ │ │ │時41分許,在臺南│ │局帳戶(│
│ │ │ │市麻豆區首府大學│ │此部分簽│
│ │ │ │內,以自動櫃員機│ │請移轉管│
│ │ │ │轉帳匯款。 │ │轄) │
├─┼────┼───────┼────────┼─────┼────┤
│11│李怡萱(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8│2萬4,234元│被告新光│
│ │被害人) │18時許,撥打電│時17分許,於臺南│ │銀行帳戶│
│ │ │話佯稱李怡萱於│市善化區成功路17│ │ │
│ │ │網路購物貨到付│3之1號之統一超商│ │ │
│ │ │款時簽錯帳單,│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轉帳匯款。 │ │ │
│ │ │動櫃員機以取消│ │ │ │
│ │ │付款設定云云,│ │ │ │
│ │ │致李怡萱陷於錯│ │ │ │
│ │ │誤,並依指示匯│ │ │ │
│ │ │款及購買遊戲點│ │ │ │
│ │ │數500元,並將 │ │ │ │
│ │ │點數卡之帳號密│ │ │ │
│ │ │碼告知詐騙集團│ │ │ │
│ │ │成員。 │ │ │ │
├─┼────┼───────┼────────┼─────┼────┤
│12│宋銘洋( │於103年12月5日│於103年12月5日18│4,662元 │被告國泰│
│ │告訴人) │17時35分許,撥│時25分許,於雲林│ │世華銀行│
│ │ │打電話佯稱宋銘│縣某自動櫃員機轉│ │帳戶 │
│ │ │洋於網路購物遭│帳匯款。 │ │ │
│ │ │賣家誤設為批發│ │ │ │
│ │ │商,需依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 │ │ │
│ │ │終止合約云云,│ │ │ │
│ │ │致宋銘洋陷於錯│ │ │ │
│ │ │誤,並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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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汐止龍安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