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516號
SLDM,104,審訴,516,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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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偲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7118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就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偽造「陳淑旂」之署名共捌枚均沒收。就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示拘役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偲倫前於民國103 年2 月間,化名「吳致寬」而於臺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漢斯英文安親班」任職 ,因而透過安親班楊姓學生結識其母陳淑旂陳淑旂並認高 偲倫為義子。詎高偲倫明知並未投資韓國基金,竟分別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一)於103 年7 月31日,在上開安親班,向陳淑旂佯稱其有投 資韓國基金,而其投資韓國基金獲利豐厚,獲利可達10% 至20% ,邀約陳淑旂投資,致陳淑旂陷於錯誤,向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下稱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新臺 幣(下同)60萬元,並於銀行核貸後,將該筆款項(扣除 手續費後係59萬4,970 元)轉存入陳淑旂申設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忠誠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 號帳戶後,再於同年8 月1 日,至上開臺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漢斯英文安親班」,將上 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付高 偲倫供其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投資韓國基金,而將陳 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全數花用殆盡。
(二)於103 年9 月初某日,在陳淑旂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0弄0 號3 樓居所,向陳淑旂佯稱欲開設安親班, 邀約陳淑旂投資,使陳淑旂誤信為真,將其所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 號)、花旗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交付高偲倫,惟 高偲倫並未投資安親班,而陸續自103 年9 月16日起至10 4 年2 月27日止,先後於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 表二所示時間,至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 示之特約商店,先後盜刷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 表二所示金額,並偽簽「陳淑旂」於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簽 帳單上(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高偲倫均係 簽署自己之英文名,詳後述),而交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商家之店員而行使之,致上揭商店陷於錯誤,誤認高偲倫陳淑旂本人而讓其刷卡消費,足生損害於陳淑旂、附表 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示商家及中國信託銀行、 花旗銀行對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103 年10月9 日,邀約陳淑旂繼續投資韓國基金,致陳 淑旂陷於錯誤,而將其配偶楊明峯(起訴書誤載為楊明「 峰」)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 號 11樓之3 (坐落於臺中市○○區○○段地號0000-0000 號 土地、建號為同路段00000-000 、00000-000 號建物), 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申辦抵押貸款296 萬元,並於銀行核貸後,將該筆款項轉存入陳淑旂申設之 新光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於 同日至上開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漢 斯英文安親班」,將上揭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提款卡密碼交付高偲倫供其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投資 韓國基金,而將陳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全數花用殆盡。(四)於104 年1 月19日,向陳淑旂佯稱上開台新銀行信用貸款 之利率較高,欲協助陳淑旂辦理調降利率事宜,致陳淑旂 不疑有他,與高偲倫同至臺北市○○區○○路00號之國泰 世華銀行館前分行附近,與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碰面,該男子並交付文件與陳淑旂簽署,陳淑旂因而簽 署面額為25萬元之本票1 紙,陳淑旂於簽署上開本票先行 離去後,高偲倫即將借得之25萬元全數取走,旋花用殆盡 。嗣案外人呂吉慶於104 年3 月8 日聯繫陳淑旂陳淑旂 始知高偲倫於104 年1 月19日係與他人借款,並非為其辦 理調降利率事宜,高偲倫並已將上開25萬元全數取走,陳 淑旂始知受騙。
(五)於104 年2 月2 日,向陳淑旂佯稱其投資韓國基金需款孔



急,要求陳淑旂再出資100 萬元,始能取回前已投資之款 項,致陳淑旂陷於錯誤,由高偲倫帶同其配偶楊明峯至臺 中市西屯區附近某代書事務所辦理貸款,而於104 年2 月 5 日向案外人廖新章貸得91萬8,340 元後,即將該筆款項 轉存入楊明峯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重慶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旋於同日由陳淑 旂持至上開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漢 斯英文安親班」,將上揭板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提款卡密碼交付高偲倫供其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投資 韓國基金,而將陳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全數花用殆盡。(六)於104 年3 月3 日,向陳淑旂謊稱上開台新銀行信用貸款 之利率較高,要求陳淑旂持其子楊○○之南山人壽股份有 限公司保險單向該公司辦理保單質借,得款23萬5,000 元 ,陳淑旂即於核貸後,將該筆款項轉存入其前已交付存摺 、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予高偲倫之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供其 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將陳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償還其 台新銀行信用貸款,而將之全數花用殆盡。嗣於104 年3 月6 日,高偲倫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逮捕,經高偲倫通知 陳淑旂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蘭雅派出所,陳淑旂始知吳致 寬之真實姓名為高偲倫,察覺有異,而至前以陳淑旂名義 代高偲倫承租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3 樓之18租屋處時,發現其於前揭(一)至(六)所示時、 地交付之款項悉遭提領殆盡,陳淑旂至此始知受騙,而悉 上情。
二、案經陳淑旂訴由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高偲倫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認定被告高偲倫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高偲倫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 時所為之自白(偵卷第14至20頁、第95至97頁;本院卷第 115 頁、第117 頁背面、第129 頁背面)。



(二)告訴人陳淑旂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偵卷第5 至10頁 ;第95至97頁)。
(三)103 年7 月31日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繳息紀 錄及告訴人陳淑旂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 帳戶交易明細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偵卷第23 至39頁)。
(四)告訴人陳淑旂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遭被告冒用之刷卡明細1 份(偵卷第72至74頁)。(五)新光銀行新湖分行授信案件批覆書(總行)及新光銀行建 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偵卷第40至62頁)。(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暨本 票翻拍照片1 紙(偵卷第70至71頁)。
(七)告訴人陳淑旂配偶楊明峯板信銀行重慶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偵卷第63至69頁)。
(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所附信用卡簽 單資料(本院卷第67至106 頁)。
(九)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25日104 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107至113頁)。(十)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高偲倫上揭犯行至堪認定 ,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 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 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 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 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高偲倫持告訴人所 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因無需於信用卡簽帳單簽名或係簽署 被告高偲倫自己之英文名"RAIN KAO"、"RAIN WU" ,均未 有偽簽「陳淑旂」之署押,而無偽造文書之情事。是核被 告高偲倫就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欄一、(二)中有關附表 一之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 如事實欄一、(二)中有關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二各編號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



欄一、(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就如事實欄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欄一、(五)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欄一、(六)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 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2、查被告犯如附表一之一各編號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詐欺取財罪,各係基於盜刷信用卡詐取財物之同一目的, 分別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詐取財物,而觸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3、至被告所犯上開8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附表一之一) 及53次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三 );一、(四);一、(五);一、(六);附表一之二 ;附表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二)量刑:爰審酌被告高偲倫因缺錢花用,不思依循正當途徑 賺取所需,除本案外,反覆施用詐術,涉嫌多起同類型之 犯罪,素行不佳,其於本案詐取告訴人交付之財物,且取 得告訴人之信任後,再盜刷其所交付之信用卡換取財物, 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侵害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誠屬 不該,惟念其犯罪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告訴人陳淑旂當庭為被 告請求從輕量刑,希冀被告重新開啟新的人生,彌補造成 之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19 頁正面),併考量其各次盜 刷之金額及詐得財物之價額,暨其為大專肄業之教育程度 、現未婚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4頁)等一切情 狀,依時間先後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之一、一之二及 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得易科 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 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及不另為沒收之說明:被告於如附表一之一各編號所 載之時、地,冒用告訴人陳淑旂名義所偽造之信用卡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因已提出交予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之, 而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惟上開簽帳單上持 卡人簽名欄內所偽造「陳淑旂」名義之署押共8 枚,屬偽 造之署押,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高偲倫就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盜刷信用卡,並以免簽名或於簽帳單上簽署姓名後交予 店員而行使之行為,亦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按我國之偽造文書罪係採有形偽造主義 ,亦稱形式偽造主義,即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 而製作文書為要件。經查,被告高偲倫所為如附表一之二、 附表二各次消費行為,業據被告自陳除小額消費無需簽名外 ,其餘均係簽署自己之英文名,並未偽簽他人姓名,有上開 消費之簽帳單影本附卷可佐(附表一之二部分見本院卷第75 至77頁、第80至86頁、第88頁、第90至102 頁、第104 至10 6 頁;附表二各編號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業經銷燬、滅失 ,有附於本院卷第107 頁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4 年9 月25日104 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考), 足認被告並無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此部分 行為即與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無從認定被告涉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嫌與前述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
┌──┬─────┬────────┬─────┬────────────┐
│編號│時間 │商家名稱及地點 │盜刷金額(│罪刑 │
│ │ │ │新台幣)、│ │
│ │ │ │偽造之署押│ │
├──┼─────┼────────┼─────┼────────────┤
│1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6,61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6日11時43│北路6 段77號B1至│「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6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簽單上偽造之「陳淑│
│ │ │ │ │旂」簽名壹枚,沒收之。 │
├──┼─────┼────────┼─────┼────────────┤
│2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3,75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8日21時19│北路6 段77號B1至│「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2 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簽單上偽造之「陳淑│
│ │ │ │ │旂」簽名壹枚,沒收之。 │
├──┼─────┼────────┼─────┼────────────┤
│3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3,026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9日11時13│北路6 段77號B1至│「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3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簽單上偽造之「陳淑│
│ │ │ │ │旂」簽名壹枚,沒收之。 │
├──┼─────┼────────┼─────┼────────────┤
│4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4,228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5日11時29│路二段55號大葉高│「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21秒 │島屋流行少女服飾│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5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8,80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6日20時22│東路1 之3 號1 樓│「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3秒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有限公司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6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4,478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 日11時9 │路2 段200 號1樓 │「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30秒 │202 新光三越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7 │103 年10月│臺中市西屯區台中│4,50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5 日12時11│港路2 段111 號新│「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3秒 │光三越百貨股份有│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限公司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8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29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6日12時10│路2 段202 號1F智│「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23秒 │焰有限公司 │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附表一之二:
┌──┬─────┬────────┬─────┬────────────┐
│編號│時間 │商家名稱及地點 │盜刷金額(│罪刑 │
│ │ │ │新台幣) │ │
├──┼─────┼────────┼─────┼────────────┤
│1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德行│2,89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4時11│西路38號喬薇生活│(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1秒 │館- 士林店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1,254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某時許│北路6 段77號B1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B4太平洋崇光百貨│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1,0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某時許│北路6 段77號B1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B4太平洋崇光百貨│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3.5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6時1 │北路6 段77號B1至│(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5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文名"RAIN │ │
│ │ │ │KAO") │ │
├──┼─────┼────────┼─────┼────────────┤
│5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95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4日10時44│路100 號中油- 文│(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31秒 │林路站(D21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103 年9 月│臺北市中山區南京│3,0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7日16時30│西路12號新光三越│(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
│7 │103 年9 月│新北市淡水區公明│3,267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7日20時32│街56巷13號乾杯- │(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4秒 │淡水門市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
│8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82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8日14時9 │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 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
│9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287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8日14時10│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0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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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258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8日18時30│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6 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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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大南│34,930元、│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9日10時9 │路27號金齊興銀樓│(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9秒 │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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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897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30日12時55│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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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87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 日某時許│北路6 段77號B1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B4太平洋崇光百貨│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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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1,705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 日10時37│路100 號中油- 文│(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5秒 │林路站(D21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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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德行│372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3 日某時許│西路47號家樂福- │(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天母店一般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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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 年10月│臺中市西屯區台中│3,02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5 日13時2 │港路2 段111 號新│(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7秒 │光三越百貨台中中│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港分公司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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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6,25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1日15時53│路117 號1F之1 宏│(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3秒 │國皮件行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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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1,75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1日16時0 │路117 號1F之1 宏│(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39秒 │國皮件行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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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5,5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1日16時24│路267 號加州麋鹿│(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7 秒 │服飾精品店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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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28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2日14時25│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0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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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169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2日14時27│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9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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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16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2日14時28│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7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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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 年1 月│臺北市中正區忠孝│14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3日12時56│西路一段66號新光│(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秒 │三越百貨台北站前│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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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 年1 月│臺北市中正區忠孝│16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3日12時57│西路一段66號新光│(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0秒 │三越百貨台北站前│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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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4 年1 月│臺北市中正區忠孝│24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3日13時11│西路一段66號新光│(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32秒 │三越百貨台北站前│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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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327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1時37│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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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639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9時30│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7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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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45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2日某時許│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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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633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2日某時許│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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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465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11時47│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8秒 │百貨有限公司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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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1,99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11時54│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3秒 │百貨有限公司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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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4 年2月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5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7日某時許│路二段55號大葉高│(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島屋美食街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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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6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7日某時許│路二段55號大葉高│(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島屋美食街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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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378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3日14時51│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3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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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09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7日19時56│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2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商家名稱 │盜刷金額(│罪刑 │
│ │ │ │新台幣) │ │
├──┼─────┼────────┼─────┼────────────┤
│1 │103 年9 月│誠品忠誠店(二)│1,02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某時許│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3 年9 月│金興發生活百貨- │7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8日某時許│士林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3 年9 月│新光三越百貨股份│735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30日某時許│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103年10月1│太平洋崇光百貨股│2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日某時許 │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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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 年10月│大葉高島屋百貨股│1,997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6日某時許│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103 年11月│華威影城有限公司│1,49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5日某時許│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103 年11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9,106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某時許│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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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威影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