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403號
TCHM,90,上訴,403,2001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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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
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
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一八號;併辦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一一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丁○○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間起,召集民間互助會二會,分別為:1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止,每會會款新台幣(下同)二萬元,連 會首共計二十五會,於每月一日下午八時,在臺中市○○街一四二號「騰芳香舖 店」開標,採內標制。2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止,每會 會款二萬元,連會首共計二十三會,於每月十五日下午八時,在臺中市○○街一 四二號「騰芳香舖店」開標,亦採內標制。丁○○召募上揭互助會後,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得會員之同意,連續偽造標單,持之冒用未出 席會員之名義標取會款,足以生損害於被冒用會員者,並使不知情之會員陷於錯 誤而交付會款,供丁○○花用,其詳細冒標得款情形如下(一)、八十六年七月 一日起會之互助會,以偽造標單冒標之方式,分別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填載三千 七百元利息之標單,假冒林錦鳳名義標得會款;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填載三千六 百元利息之標單,假冒吳菊珍名義標走會款;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填載三千元利息 之標單,假冒吳素眉名義標走會款;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填載四千六百元利息之標 單,假冒謝秀燕名義標走會款。(二)、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會之互助會,於 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以偽造之標單,填載三千七百元之利息,假冒吳素眉名義 標得會款;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標單上填載三千二百元之利息,假冒林錦鳳 名義標得會款;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於標單上填載三千八百元之利息,假冒魏玉 枝名義標得會款;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於標單上填載三千九百元之利息,假冒江 麗玉名義標走會款;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填載四千二百元之利息,假冒林阿定 名義標走會款;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填載四千五百元之利息,假冒魏艷珠名義標 走會款(詳細冒標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陳美月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詐騙他人會款,承上詐欺之概括犯意,以其自己 及其不知情之子王朝榮之名,參加丙○○召集之互助會二會,會期自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十日止,每會會款二萬元,連會首共計十三會,詎陳 美月於八十八年一月十日、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該互助會第二、三會開標時,即 分別以四千一百元、三千五百元之利息,標得該互助會,致丙○○陷於錯誤,連 續二次交付各二十萬元之會款予陳美月,陳美月取得會款後,即拒絕給付其餘之 死會會款,並避居台北,事後丙○○收取會款無著,始知受騙。嗣至八十八年二 月間,陳美月所召集之上述互助會宣告停會,互助會會員戊○○、乙○○、己○



○○、王黃鳳勤互相探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戊○○、乙○○、己○○○、王黃鳳勤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美月坦承於上述期間,分別以林錦鳳吳菊珍 、吳素眉、謝秀燕林阿定魏玉枝江麗玉魏艷珠等人之名義,以上述利息 ,標得上揭互助會,及於標得丙○○之上揭互助會後,自八十八年二月間起,即 未付會款,避居台北之事實不諱,惟否認有何詐欺或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所 起會之互助會,伊並未冒標,伊以林錦鳳等人名義標得上述互助會,皆經林錦鳳 等人之同意,只是在事後伊將標得之會款花掉而己;又伊因沒有錢可繳會款,始 避居台北,亦非故意詐騙丙○○,伊自八十一年即以會養會,致週轉不靈,並非 蓄意詐騙,被害人都有打電話要伊幫他們標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戊 ○○、乙○○、己○○○、王黃鳳勤、丙○○等人於偵查、原審審理中指訴明確 ,復有上述互助會會員名冊在卷可憑,而被告於偵查中,已經自承伊係因會款一 時無法償還,不得已才冒標他人會款來墊付等語。再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冒標 上述活會會員部分之情節,復核與被害人林錦鳳吳菊珍、吳素眉、謝秀燕、林 阿定、魏玉枝江麗玉魏艷珠等人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合, 因此,被告辯稱伊未冒標云云,已不足採。另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參加告訴 人丙○○所召募之上述互助會時,如上所述,被告已經多次以會員名義冒標自己 起會之互助會,詐騙會款供己使用。而被告於同一時段參加告訴人丙○○之互助 會後,隨即又連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月間該互助會第三會、第四會開標之時, 即以高額之利息標得會款,且於收取會款後,即拒不付款,並避居台北,至告訴 人等提出刑事告訴後,被告始經通緝到案,亦未清償上揭會款。由此可見,被告 於參加告訴人丙○○之上揭互助會之時,即存有詐騙之不法意圖,至為明顯。是 以,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按互助會標單,記載會員姓名及利息,依習慣用以表示該會員願出所書利息金額 標取會款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該標單以私文書論。被告陳 美月冒用林錦鳳吳菊珍、吳素眉、謝秀燕林阿定魏玉枝江麗玉魏艷珠 等人之名義偽填標單標會及詐騙丙○○之互助會,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之行使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原審漏載第一項)、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一部 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每次偽造標單冒標,並接續向會員詐取會款,係一 行為同時侵害其他會員之權益,為一行為觸犯數詐欺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 加重其刑。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一一號,被告參加丙 ○○之互助會詐欺部分)之事實,雖未經公訴人提起公訴,然因該部分之事實與 公訴人已起訴之詐欺犯罪事實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對於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民間互助合會, 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 在(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例參照),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 與會員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 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對於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 言。民間互助合會,原則上會員之間不生任何法律關係,而死會會員不管何人得 標,均有按會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雖會首冒標會款,其繳交死會會款,難認會 首有對其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為會款交付之情事,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不合,故認死會會款非在會首詐欺盜標會款取得財物之 範圍,而原審將死會會款算在被告詐欺所得之款之範圍,即有未合。被告上訴否 認犯罪,恣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足取,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 可維持,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尚無犯罪前科,惟於審 理中否認犯行,且其詐騙金額達二百四十餘萬元,迄今尚未全部與告訴人或被害 人等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至 於被告偽造之林錦鳳等人之標單,於開標後即已撕毀丟棄,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衡情應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吳 重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一、冒標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會之部分:
冒標林錦鳳部分(第二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5-2)= 374900元



冒標吳菊珍部分(第六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5-6)=311600元冒標吳素眉部分(第十二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5-12)= 221000元冒標謝秀燕部分(第十九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5-19)= 92400元二、冒標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會之部分:
冒標吳素眉部分(第八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3-8)= 244500元冒標林錦鳳部分(第九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3-9)= 235200元冒標魏玉枝部分(第十一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3-11)= 194400元冒標江麗玉部分(第十三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3-13)= 161000元冒標林阿定部分(第十五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3-15)= 126400元冒標魏艷珠部分(第十六標)
冒標金額:(00000-0000)X(23-16)= 108500元三、冒標金額共計二百零六萬九千九百元,另被告向會首丙○○詐標金額共計四十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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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