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景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7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及附表,其所示罪名與所處罪刑之間,應增加『累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據上論斷均載明被 告所犯各罪均為累犯,惟於主文欄及附表對此則漏未記漏, 因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自應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