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4年度,24號
SLDM,104,審交重附民,24,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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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鄭翔文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廖添丁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聰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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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聰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