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味成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味成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味成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 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 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 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 非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 2 月(共2 罪)、2 年1 月(共2 罪)、2 年(共2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入 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16日以 法授矯字第106016828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 字第10601682801 號函檢附該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