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04號
KLDV,104,訴,404,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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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朱嬿融(原名:朱愛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 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立約 人對於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貴行總行或各該營業單 位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查,原告在基隆市 並未設立營業單位,而其總行係設在台北市,依前揭規定,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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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