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6號原 告 廖孟涵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被 告 廖少谷 廖川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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