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4年度,6號
KLDV,104,親,6,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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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6號
原   告 廖孟涵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被   告 廖少谷
      廖川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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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