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98號
KLDV,104,補,598,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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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許中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趙令達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0,515元(即港
幣5萬元,以訴訟繫屬時104年11月6日銀行賣出之匯率1:4.233
計為21萬1,650元+新臺幣38萬8,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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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