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許中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趙令達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0,515元(即港
幣5萬元,以訴訟繫屬時104年11月6日銀行賣出之匯率1:4.233
計為21萬1,650元+新臺幣38萬8,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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