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郭秀菊
被 告 萬里福田寵物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文華
被 告 朱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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