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調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郭孟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紫祈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相對人尤紫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尤紫祈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原以尤 紫祈為相對人,惟尤紫祈已於起訴後死亡,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尤紫祈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尤紫祈之除戶時之全 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尤紫祈之 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相對人,聲請人所提書狀 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