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1887號
KLDV,104,基小,1887,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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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游豐維
被   告 沈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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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