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1874號
KLDV,104,基小,1874,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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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袁立佳
      任家伶
被   告 張佳雯  原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張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張佳雯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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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