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27號
KLDV,104,司促,9127,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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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廖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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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