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蕭王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
二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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