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16號
KLDV,104,司促,8716,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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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
債 權 人 邱上哲
債 務 人 黃瑞明
      黃庚申
      鄭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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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