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685號
KLDV,104,司促,8685,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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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宜玲
債 務 人 張益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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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