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曾國烈
定代理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明憲(原名潘麥克)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明憲(原名潘麥克)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潘明憲現住於臺北市北投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無管轄權,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 稽,揆諸上揭規定,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