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15號
KLDV,104,司促,8415,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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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戴韻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2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
    用,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
    ,於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3.5加上100元
    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12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63,210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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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