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幼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幼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幼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 正署基隆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①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所犯①②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 聲字第5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3年2 月24日入監,先執行另案殘刑6 月10日後接續執行,嗣受刑 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4月17日等情 ,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 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 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