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4號
CYDV,104,重訴,64,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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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熊國隆
      王澤維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莊文旭即鑫旭工程行
      莊閔智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 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 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 出之起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 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 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 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 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 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 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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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