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張慶寶
張滄波
張棟樑
被上訴人 李春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600 元【註:嘉
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104 年1 月公告現值為15,800元
/ 平方公尺。本件系爭地上建物房屋占用212-11地號土地面積47
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2,600 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