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陳智玄
陳一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長壽
林宜勇
林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7,709 元,應徵
得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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