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07號
CYDV,104,訴,507,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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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陳智玄
      陳一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長壽
      林宜勇
      林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7,709 元,應徵
得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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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