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劉寧誠
原 告 陳芳生
被 告 劉嘉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25,000元(3050050),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