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牆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02號
CYDV,104,補,402,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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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劉寧誠
原   告 陳芳生
被   告 劉嘉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25,000元(3050050),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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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