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6號
CYDV,104,補,396,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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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聶起治 
被   告 郭柏村 
被   告 張枋霖 
被   告 陳繼岳 
被   告 林士傑 
被   告 林士力 
被   告 林士翔 
被   告 林李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柏村張枋霖陳繼岳林士傑林士力、林
士翔、林李美賢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40 元【
註:本件系爭番路鄉內甕段95-21 地號土地總面積520 平方公尺
,民國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8,2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持分
(權利範圍)5200分之2357,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932,740 元(計算式:520 2357/5200 8,200 =1,932,74
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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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