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77號
CYDV,104,補,377,201511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賴榮基
被   告 蘇曜明
被   告 蘇啟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1,3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