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4年度,1243號
CYDV,104,繼,1243,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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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陳怡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坤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00鄰○
○○路000巷0號)於104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
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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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